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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08 11:20:41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负责赔偿。

第二条  根据具体情况、物质性质,责任人一贯表现及认识态度,损坏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额、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须全额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没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等。

第四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确乏经验或因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百元以内的。

第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计算办法: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赔偿计价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和成本费。

3)损坏后仍能使用,但质量明显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以及微机、照相机、录音机、电扇、电暖器、计算器、工具等两用(可公用、私用)的仪器设备,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丢失的要按原价赔偿。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610000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十五年。

7500百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十年。

8500百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五年。

9)损坏玻璃仪器,按原价折算一定比例赔偿:10元以内/件,赔偿100%;1050元/件,赔偿80%;50100元/件,赔偿60%;100200元/件;赔偿50%;200元/件以上,赔偿40%。

第六条  几个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损失。

第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其他人员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时间不可超过一个月。由有关人员填报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交校设备处办理。丢失的要有书面说明;被盗的要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第八条  损坏精密(5万元以上)、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主管校长负责组织保卫处、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处理。仪器设备被盗应及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现场勘察,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检讨,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较少的可不检讨。

第十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制造假像、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赔偿金应用于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或被盗仪器设备可用实物赔偿,但其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必须同原设备相同,否则仍按货币赔偿办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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