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服务中心(下文简称“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本中心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运行、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六条 进入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生物实验室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凡从事的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凡从事的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凡从事的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九条 中心定期对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师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每年的培训档案应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二条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第十三八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及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十四条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人员应穿戴相应的 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垃圾须经过高压灭菌器处理确保无污染后,方能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严格由专人负责,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做到“ 双人双锁、双人领用”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对于需送交保藏机构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必须予以登记,并取回保藏机构的接收证明。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遵循国家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第二十条 进入中心开展动物实验的人员,须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要确保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定期消毒灭菌,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二十二条 需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若开展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因工程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校内进行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基因工程相关的实验室,应由相关负责人向科研处申报,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从事该类实验活动应在具备一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操作。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二十九条 转基因动物和“ 基因敲除” 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 基因敲除” 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三十条 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这种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附:微生物菌种管理细则
一、菌种保存
1、实验室全部菌种都应由菌种负责人记录在册并妥善保存,菌种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标明名称、编号、购买日期等。
2、每天检查一次保存菌种的冰箱温度,并作记录,每周检查菌种管的棉塞是否松动,菌种外观及干燥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填写菌种检查记录。
3、每次移植培养后,要与原种的编号、名称逐一核对,确认培养特征和温度无误后,再继续保存。
二、菌种的传代、接种和使用
1、 实验室正在使用的菌种由各使用者自行纯化和更新斜面。使用者结束该菌种的使用后要将自己使用的菌株纯化交负责人保存,并填写使用记录。
2、 每株菌种应建立菌种使用及传代记录,斜面菌种应根据其特性决定传代时间间隔。
3、 实验人员传代时使用须核对名称、编号,传代代数及日期,所用培养基。
4、 任何人未经领导允许,不得私自将菌种带出实验室或给他人,违者从重处罚或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