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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废弃物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08 11:17:31

实验废弃物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危害环境,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科技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科技服务中心各功能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中心负责人要定期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条  功能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重视和加强对有关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强化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如化学废弃物、生物废弃物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服务中心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危害废弃物。实验室管理员及负责人要做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功能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验特点,制定并负责实施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办法,对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置废弃物收集桶,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分别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实验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七条  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相互作用的物质必须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第八条  对于固体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应用塑料袋、纸箱等物包装,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

第九条  对于液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或其他类型废液。废液要统一收集,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废弃物不相溶(或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收集完毕后,由专人送至中心废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条  对于生物类废弃物,实验后的动植物残体、微生物标本等生物类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按规定处理,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防止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

第十  实验废弃物管理人员应根据各功能实验室提交拟处理废弃物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分类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十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由科技服务中心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物废弃物按学校和科技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动物尸体按科技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为节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费用,特制定下列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可重复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实现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  对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服务中心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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