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生物安全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08 11:07:02

生物安全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第三条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原则,成立科技服务中心实验室突发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小组(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实验室突发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应急小组各成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组长:负责预案启动、紧急决策、总协调指挥、全面部署。

2副组长:负责小组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负责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建立规章制度和实验室操作规范;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组织实施全面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组长通报情况。

3各成员负责对所在各类生物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分级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三级。

第五条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分类,下同),或出现有关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以及动物实验室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疑似或发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六条  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1实验室内发生1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

4发生烈性传染病疑似或发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七条  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1实验室内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

4发生一般传染病疑似或发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四章

第八条  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工作;凡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必须及时向中心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增强安全意识,强调入室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动物实验及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要求实验人员工作前通过动物实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并确保全体工作人员通过急救培训,掌握紧急医学处理措施;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菌(毒)种保藏严格按规定实施,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并由专人按“ 双人双锁” 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防范,防止不法之徒盗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用于对人群进行生物化学恐怖攻击,危害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应急装备是否正常使用,实验设备使用后,需进行除污、消毒和定期维护工作,废弃物应根据《实验废弃物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

1开展相关实验研究的负责人是事故的责任报告人。

2责任报告人在实验过程中发现疑似动物病例或异常情况、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实验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应立即向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或联络员报告;在判定疫情后,立即上报组长。

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或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的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发生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小组组长在接到通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章 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 级、II 级)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现场及一切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并组织专业消毒人员进行消毒现场;核实并提供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名单;配合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立即上报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应急人员和生物安全专家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控制事件发展;封控现场;了解核实事件信息;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部门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实验动物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控、消毒措施;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自救,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

第十七条  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I级)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配合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上报上级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实验动物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发生人畜共患病时,除立即报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外,还必须立即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于疑似病人和接触者进行入院观察;对于事件中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件当事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写出事故经过和危险评价报告呈组长,并记录归档;任何现场暴露人员都应接受医学咨询和隔离观察,并采取有适当的预防治疗措施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对事故点的生物样品迅速销毁,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反复消毒;组织专家查清原因;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动物、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感染人群或疑感染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做出书面总结,认真吸取经验,修改完善标准操作规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急小组组长向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二十三条  如查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的危害较小的污染,经实验室消毒处理后即可解除封锁,但对感染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如查明生物污染或泄漏是由于人兽共患传染病或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受感染者及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第二十五条  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根据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人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第八章 应急及处置终止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终止响应: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生物安全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对动物实验室的解除封锁

1如查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的危害较小的污染,经实验室消毒处理后即可解除封锁,但对感染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

2如查明生物污染或泄漏是由于人兽共患传染病或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受感染者及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3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根据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人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第九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综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物安全事件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评估主体;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生物安全专家进行危害评估。

1)生物安全事件原因调查。对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应急处理情况、接触人员的感染情况、引起疾病流行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2)标本、样品采集和检验。对污染的物品、区域、接触人员和可疑感染的生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评估确定事件的性质和危害。

3)生物安全事件危害范围评估。根据引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微生物具体种类、接触人员和泄露范围,评估确定生物安全事件危害范围。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案演练。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预案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演练。

第三十条  责任与奖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科技服务中心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具体工作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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