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08 10:4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版)》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  凡在科技服务中心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并协助科技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功能实验室对所属实验室行使管理职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培训。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严格履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八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教学和科研用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途径、统一结算方式。危险化学品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科研处负责科技服务中心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需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提前30个工作日,使用人填写《遵义医专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各功能实验室签字批准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严禁私自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需到学校通过合法程序认定的供应单位采购,严禁从没有销售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到科技服务中心后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二条  功能实验室因实验需要,经科技服务中心审批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安全柜,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计量、应急处理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储存柜内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和专用储存柜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报教务科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定期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功能实验室不得长期存放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做到用多少取多少,一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使用量,因特殊原因一次没使用完的,剩余的药品要及时退回药品库并详细登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人领用危险化学品时,按实际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六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标明品名、数量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贮存,并办理存放登记手续。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功能实验室每年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科确保帐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部门所以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及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掩埋。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回收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并通过科技服务中心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及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执行本办法,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技服务中心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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